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0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事项的意
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因公司实施 2019 年度权益分派,对公司 2019 年股
票期权、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按照上述方案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相关激励
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
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关于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意
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
达到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
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 40 名激励对象办理
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105.2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手续。
三、 关于 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事项的
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业绩
达到行权条件,本次行权符合公司《2019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 1 名激励对象办
理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 4.8 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手续。
四、 关于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意见
公司注销 2019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依据、程序和
数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本
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9 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在审
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已离职的 3 名原激励
对象已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 24 万份进行注销。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