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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2021-04-02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一致行动人签署《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
                         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根据《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
议》,本次交易的实施需以交易双方约定的先决条件已满足或被受让
方豁免为前提,交易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各方将根据先决条件
的进展情况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进
展公告、编制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交易进展,
注意投资风险。
    2. 根据协议约定,如先决条件满足,原控股股东卜范胜、黄欣、
柳少娟、李凤瑞应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解除对公司的一致
行动关系。同时,本次交易双方应签署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出
让方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受
让方。如解除一致行动关系与本次交易全面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
发生变更,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控制权交易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
    一、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事项概述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目标公
司”或 “航新科技”)于2021年1月8日收到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及一
致行动人卜范胜、黄欣、卜祥尧的《重大事项告知函》,告知近期正
在筹划股权转让事宜,该事项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鉴于该事项
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
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证券代码:300424)及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航新转
债,债券代码:123061)自2021年1月11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停
牌,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并披露了《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
停牌公告》(2021-002)。
    2021年1月15日卜范胜、黄欣、卜祥尧与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签署《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
议》,就交易意向与计划安排达成框架性协议。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于2021年1月18日复牌,并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及部分一致行动人
签署<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作框架协议>暨控制
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21-004)。
    2021年4月2日,公司部分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卜范胜、黄欣、
卜祥尧(以下合称“转让方”或“乙方”)与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受让方”或“甲方”,为恒星资本指定
的本次交易主体)、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星资本”或“丙方”)签署《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控制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或“本协议”),在
卜范胜、黄欣、柳少娟、李凤瑞解除一致行动协议的前提下,甲方按
照本协议约定,分批受让乙方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2
36,705,964 股 流 通 股 股 份 , 占 截 至 2021 年 1 月 20 日 公 司 总 股 本
239,863,590股的15.30%。鉴于该等股份目前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在
股份可转让之前,乙方将该等股份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予甲方,
以此实现甲方控制目标公司的目的(以下简称“控制权转让交易”)。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转让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29,74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23%。本次交易前,转让方中卜范胜、黄
欣与另外两位股东柳少娟、李凤瑞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443,775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62%,上述四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协议解除且转让方与甲方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后,
甲方对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为15.30%,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二、本次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交易进展如下:
     1.交易各方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已基本完成对目标公司及交易对
方的尽职调查工作。
     2.甲乙双方为本次交易在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银行以甲方名义
开立了共管银行账户,共管账户由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共同监管。
     3.2021年4月2日,甲乙丙三方签署了《转让协议》。
     三、交易各方情况
     1. 甲方(受让方):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4WR0J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2001,2007,2008,2009,2010房
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余厚蜀。
     成立时间:2019年6月14日
     经营范围: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
                                    3
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甲方为恒星资本为本次交易指定的交易主体。
    2.乙方(转让方):
    乙方1:卜范胜
    乙方2:黄欣
    乙方3:卜祥尧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乙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3,329,74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2.23%。本次交易前,转让方中卜范胜、黄欣
与另外两位股东柳少娟、李凤瑞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3,443,775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62%,上述四人根据一致行动协议为公司控
股股东。
    卜范胜为公司董事长,黄欣为公司董事。卜祥尧系卜范胜之子。
    3.丙方:深圳前海恒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5CT4WR0J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
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厚蜀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5年11月24日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
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业务。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
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四、《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标的股份及定价原则
    1. 本次交易的标的股份是乙方合法持有的目标公司 36,705,964
                               4
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 15.30%,均是 A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后续除因转增股本或股份拆细外,目标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不
影响本次交易的股份数量。
    2. 鉴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的股份目前尚未达到可转让条
件,双方同意,将在标的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后,根据市场情况协商
确定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方式应符
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双方争取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标的股
份交割。
    (二)本次交易的先决条件
    1. 双方确认,本次交易的实施以下列先决条件已满足或被甲方豁
免为前提: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已按照甲方要求将本次交易公开披露
的相关信息通知协议列明的目标公司的合作方、合同相对方,乙方通
知的格式应当符合协议列明的通知范本;
    (2)乙方履行通知义务后,已书面通知甲方告知该等条件已满
足。
    2.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日内,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1 并
确认所述先决条件是否满足。如甲方未向乙方 1 发出书面通知的,视
为上述先决条件已满足。
    3.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于本协议签署后促成实现
本协议所载明的先决条件。
    4. 如果本协议所述先决条件未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45】日内
(或协议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时间)得到满足,则甲方应在上述【45】
日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豁免未获满足的先决条件,以在可行范围内继续完成本次
交易;或
                               5
    (2)将实现先决条件的日期推迟不得超过 5 个工作日,使双方
有足够时间使先决条件获得满足,并同时延后本次交易;或
    (3)终止本次交易。
    5. 双方承诺其不会故意作出或不作出将对先决条件获得满足造
成不利影响的任何事宜。
    6. 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先决条件未能满
足而终止本次交易的,5,300 万元定金以及乙方已收取的定金 500 万
元应在本次交易终止日归还予甲方。
    7. 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通知义务,但甲方
决定终止本次交易的, 5,300 万元定金以及乙方已收取的定金 500 万
元在本次交易终止日归乙方所有。
    (三)     控制权转让安排
    1. 由于标的股份目前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
按照以下步骤和方式进行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
    (1)本协议签署前,甲乙双方应当尽快共同至银行完成共管账
户的开立。
    (2)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甲方应当向共管账户支付定金合计
5,300 万元。
    在本协议签署后 10 日内,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将上述共管账户
5,300 万元定金划至乙方各自账户。
    (3)各方确认,丙方于 2021 年 1 月合计向乙方支付的诚意金
500 万元,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为甲方对乙方支付的定金 500 万
元。甲方与丙方之间的债务关系由其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与丙方应当
在上述诚意金转为定金时向乙方出具书面确认函。
    (4)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后,乙方 1、乙方 2 应与柳少
娟、李凤瑞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解除对目标公司的一致行
                                6
动关系。
    同日,双方应签署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乙方将标的股份的
表决权及提名和提案权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甲方,甲方同意接受乙
方的上述委托并依据甲方独立意愿行使该等委托股份项下的表决权。
委托期限为乙方持有标的股份的全部期间,委托期限内,未经甲方书
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撤销该等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及提名和提
案权委托。
    2. 乙方 1、乙方 2 与柳少娟、李凤瑞解除对目标公司一致行动的
协议生效以及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甲方获得目标公司的
控制权,甲方的实际控制人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乙方应配合
甲方促使目标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完成目标公
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改选。
    甲方在董事会人员改选完成后,将保持目标公司管理层人员充分
稳定,保障目标公司控制权变更后的平稳过渡。
    3. 在本协议签署后至上述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完成前,
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目标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
进行任何损害甲方、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目标公司债权人
的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目标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
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4. 在标的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后,双方协商具体的股份转让事宜。
    若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时,标的股份中的部分股份已符
合转让条件的,双方应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该等可转让股份的转让
价格以及转让方式,同时乙方将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股份的表决权不
可撤销地全权委托予甲方。
    (四)   质押借款
    1. 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后,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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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乙方提供不超过 3.47 亿元的无息借款,乙方以其所持有的不超过
36,705,964 股目标公司股份为该借款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双方应至结
算公司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
    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目标公司董事、监事改选事宜的董事会、
监事会召开后,即在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改选事宜之时
(并在目标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召开通知之前),甲方应当将借款支付
至乙方各自账户。
    2.   借款存续期间或到期后,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可通过向甲方
转让所质押的目标公司股份及/或乙方剩余持有的目标公司全部或部
分股份所获得的转让款冲抵上述借款。
    3.   若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满足时,甲乙双方因标的股份中
的部分股份达到可转让条件而交割,导致乙方所持目标公司股份相应
减少的,甲乙双方可相应减少本协议约定的借款金额及质押股份数量。
    (五)   业绩承诺
    1. 为保持目标公司业绩稳定增长,乙方承诺:2021 及 2022 年度,
目标公司现有业务每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如实际业绩低于承诺业绩,乙方按如下公式补偿给甲方:
    各年度应补偿金额=承诺净利润-实际净利润
    若当年应补偿金额为负,则乙方无需进行补偿。2021 年实际净
利润超过承诺净利润部分可累计至 2022 年。
    双方确认,乙方在本条项下的业绩补偿的金额上限为合计 3000
万元;若 2021 年及 2022 年度应补偿金额合计超出 3000 万元的,乙
方合计仅须向甲方支付 3000 万元的业绩补偿款。
    上述“净利润”是指目标公司每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数(以目标公司聘请的具有中国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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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应当按照其在出售的股份数量占合计出售的股份数量的比
例,各自向甲方承担相应业绩补偿责任;如前所述,乙方合计向甲方
承担的业绩补偿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2. 若发生甲方对目标公司违规经营、侵害目标公司权益、目标
公司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受到行政处罚等对目标公司存在较为严
重的不利情形,或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对乙方违约的,则乙方不承担任
何本协议项下的业绩补偿义务。
    (六) 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七)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及时支付 5,300 万元定金的,则
任一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已经收到的合计 500 万元定金归
乙方所有。
    2.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依约向乙方提供借款,则任一乙
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终止本次交易,则 5300 万元定金以及乙方
已经收到的 500 万元定金(合计 5800 万元)归乙方所有,不予退还
至甲方。
    3.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能依约签署本协议约定标的股份
表决权委托协议以及与柳少娟、李凤瑞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终止协议,
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同时乙方应向甲方双倍返还已支付的定
金 5,800 万元。
    4.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在守
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
救措施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30)内,如此等违约行为仍未获得补救,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八)   丙方的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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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本次控制权转让交易的顺利实施,丙方同意为甲方在本协
议项下义务的履行,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协
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若标的股份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交割完毕(乙方原因除
外),丙方对甲方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截止。
    (九)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将以书面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加以明确
和说明,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协议与补充协议
条款有冲突,则以补充协议为准。
    2. 各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经
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各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十)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 本协议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协议有
关的异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约束。
    2. 任何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均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申请
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广州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均有约束力。败诉方应当承担因争议解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申请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
    3. 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有争议的事项外,本协议应
继续履行。
    五、备查文件
    1.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协议》;
    2.广州恒贸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相关身份证明文件。
                                  10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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