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股东大会取消审议《关于豁免部分股东承诺的议案》事项的独 立意见 公司取消股东大会对《关于豁免部分股东承诺的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取消该项议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取消部分股东大会议案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施鼎豪 谢 军 黄以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