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31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于2022年3月31日召开。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公司章程》和《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本次全资子公司向厦门飞机租赁有限公司投资事项,标的公司业务与公司主
业相关,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本次交易拟由标的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股东协议》中关于优先购买权和共
同出售权、清算优先权、优先派息权等约定,对创始股东的权利进行了限制,约
定了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内的投资人优先权利。经核查,我们认为:上述条款
通过对创始股东权利的限制,加强了对创始股东以外其他股东权益的保护,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优先派息权虽将派息决定权由核心管理层决定,但
该条款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且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内的投资人有权优先于其
他股东获得股息,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对外投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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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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