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27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
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调整不会
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改变公司既定市场战略。本次延期事项的
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 关于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
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审议事项有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节约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5,5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
超过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到期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 关于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公司流动资金
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
利益。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开展
商业保理业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