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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2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

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终止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有效期已满,基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

结合资本市场变化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经与中介机构审慎分析、研究与讨论后,

决定终止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本次终止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属于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范畴,

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

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决定终止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项,经公司与原认购对象广东跃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双方签署《附

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关联董事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决策程

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提供担保有助于航新电子拓宽融资渠道,补充

日常运营资金。航新电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符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担保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将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

务不存在因履行担保协议而对交易对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为全资子公司提

供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谭   跃




            唐明琴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