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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国泰君安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3-04-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新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之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航新科技董

事会出具的《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了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询问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以及外部审计机构等有关人士,

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各类原

始凭证的方式,对其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和《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州航新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及合并报表

范围内的全部控股子公司,包括广州航新航空技术有限公司、天津航新航空科技

有限公司、哈尔滨航卫航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上海航新航

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北京航新航空航宇科技

有限公司、广州航新航空设备有限公司、Magnetic MRO AS 等,纳入评价范围单

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内部环境建设(包括组织架构、发展

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资金活动(包括筹资活动、投资活动、

经营活动的资金管理)、采购业务、存货管理、资产管理(包括存货管理、固定

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业务、业务外包、合同管理、关

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理、财务报告与外部信息披露、内部信息传递与信息系统

管理、内部监督与内部审计;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投资、采购、销

售、研究与开发、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管理、财务报告与外部信息披露、内部

信息传递与信息系统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直接取决于由于该内部控制缺陷的存在

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定量标准(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重大缺陷   利润总额的10%≤错报
   重要缺陷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一般缺陷   错报<利润总额5%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
              A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B 对定期报告期内报送的财务报告频繁更正;
   重大缺陷
              C 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
              D 公司内部审计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A 未建立反舞弊的相关制度;
              B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使用政策;
   重要缺陷   C 其他可能影响财务报告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要缺陷;
              D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一般缺陷是指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

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定量标准(因内部控制缺陷导致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损失金额占上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0%及以上
   重要缺陷   损失金额占上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5%(含5%)至10%
   一般缺陷   损失金额小于上年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5%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          定性标准(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
              A 公司的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 制度不健全,存在内部控制的空白或漏洞;
   重大缺陷   C 内部控制制度在实际生产经营中无法得到执行;
              D 现有制度无法对生产经营成本进行控制;
              E 其他对公司有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存在虽不及重大缺陷严重程度及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但对达到公司的内
   重要缺陷
              部控制目标造成阻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缺陷
   一般缺陷    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情况如下:

    公司及相关人员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

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监管关注函》(广东证监函[2021]1382 号)、《关于对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卜范胜、胡琨、姚晓华、胡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2021]185 号)【公告编号:2021-106】。公司高度重视《关注函》及

《警示函》中提及的问题,组织相关负责人对问题进行了深入核查和分析,制订

了整改方案并已经全面落实。公司已于报告期内完成了全部整改工作、强化了内

部审计监督、之上而下地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同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已吸取

教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优化公司内部控制

环境,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切实维护与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具体完成

的整改包括:

    (1)加强公司财务核算的自查自纠和信息披露质量管理工作。

    已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加强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系统学习,尤其对《企业会

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企业会计准

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等进行深入理解、

总结实例经验,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已组织其他与信息披

露工作相关的非财务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学习,同时,对

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提高认知,杜绝重大信息在识别、报告、披

露中出现漏报、迟报问题。
    (2)全面整改内部控制风险点,严格执行多重复核机制。

    根据《关注函》和《警示函》中涉及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问题,有针对性地

规范了各项相关的内部控制活动,包括:针对政府补助和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

严格执行从会计员到财务经理再到财务中心负责人的多重复核机制;对于较为复

杂或涉及关联方的交易或事项的账务处理,除了以法律形式为依据,加强了与业

务部门的探讨和沟通,由会计和财务经理首先对其经济实质进行深入分析、合理

判断,会计处理完成后,提交财务中心负责人复核,交易或事项较为重大的,须

报财务总监复核;已加强与专业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的

会计问题(如商誉的确认与减值测试),在沟通时进行了反复比对、核实和书面

确认,建立起了风险防控的多视角配合机制。

    (3)提升内部审计监督力度,降低运营管理风险

    内部审计部门将财务处理中的计价与分摊、分类、截止、准确性问题和重大

关联方交易列为重点关注内容并进行长期跟踪、不定期稽核;组织开展各项经营

管理专项审计、内控制度审计、重要岗位离任审计等,提高监察频率和深度,及

时发现内部控制中的偏差或漏洞并督促整改,降低运营管理风险。同时,强化了

对审计监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和管理。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进行了整改,情况如下:

    2022 年 5 月 7 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披露了《持续逾期名单(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即 2021 年 11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出现 3 次以上付款逾期,且

截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有逾期余额或 2022 年 4 月当月出现付款逾期的承兑人名

单。公司被列入上述名单。2022 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公司共有 15 笔商业

承兑汇票兑付构成逾期,累计发生金额 829.09 万元。经核查,由于春节期间放

假安排以及具体经办人员工作疏忽、业务能力有待提升等原因造成公司未及时兑

付相关商业承兑汇票。此问题发现后,公司积极与持票人、银行沟通,完成了相

关商业承兑汇票的顺利兑付,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中 8.3.1 条

的规定,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披露。本次商业承兑汇票兑付逾期的累计发生金额占

公司 2021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不构成重大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公

司生产经营与现金流情况正常。公司领导对相关的内部控制整改高度重视,已要

求相关负责人于报告期内完成了专项整改方案,具体完成的整改措施包括:

    (1)加强培训,有效提升相关人员专业能力

    加强对票据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与考核。对票据的种类、特点、期限、

    兑付准备、日常检查要点、异常情况处理、票据管理系统的维护等专业知识

组织了多次学习,并进行严格考核。按照专业知识考核结果判断上岗与否、在岗

持续定期培训考核、在岗考核不通过即暂停操作重新培训等要求,规范了相关管

理、切实提高了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

    (2)完善与票据管理相关的业务流程

    完善商业承兑汇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岗位职责及考核,规范业务开展、

    规避票据逾期风险。针对票据管理体量大、易疏漏的问题,在票据管理系统

中设置票据到期前的自动提示,相关经办人员至少两人会同时收到提示,经办人

员在票据到期前检查兑付的准备情况、确保无误后报管理人员复核。

    (3)与银行、持票人建立更顺畅、更及时的沟通机制

    定期开展逾期风险稽核,于商票到期日前详细核实兑付情况。如发现未按时

扣款等异常情况,相关经办人员与银行相关人员及时沟通,详细了解原因、处理

要求、处理进度等,同时,经办人员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和持票人核实并跟进。经

办人员发现与票据管理相关的异常,尤其是未按时兑付的情况,均需第一时间上

报公司相关管理层并实时更新处理进度,直至问题解决。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航新科技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

定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

的内部控制。航新科技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谢良宁                             陈海庭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