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7-07-13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对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我们审阅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候选人的个人
简历及相关资料,认为肖左才先生、唐益军先生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况,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肖左才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唐益军先生为公司副
总经理。
二、关于向关联方采购服务、销售设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四川瑞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之间拟发生及已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
司生产经营所需事项,为正常的经营性业务往来,且为以前正常业务之延续;该
等交易严格遵照相关协议执行,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平合
理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依法进行了回避。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本页无正文,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
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阳 张 勇 刘 丹
201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