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2017-07-13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25 证券简称:环能科技 公告编号:2017-062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情况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7月12日收到公
司副总经理王吉白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变动原因,王吉白先生申请
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该辞职报告自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王吉白先生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后,将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王吉白先生所负责的相关工作已顺利交接,其辞职不
会影响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王吉白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原定任期为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
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
实施细则》要求,在2020年7月18日前,王吉白先生将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二)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
他规定。
同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财务总监唐益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工作
变动原因,唐益军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唐益军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
务。
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聘任肖左才先生为公司财务
总监;同意聘任唐益军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本届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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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会任期一致,简历附后。
经核查,以上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肖
左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唐益军先生为公司第1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另持
有公司限制性股票1,147,575股;以上新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
不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人员不存在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情请
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向王吉白先生在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唐益军先生在担任公司
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附: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肖左才,男,1965 年出生,中共党员,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
南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高级会计师。198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0 月在中
国人民解放军第 5719 工厂从事操作、会计、财务经理、总会计师、副厂长并兼
任成都航利科技集团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管理工作,2014 年 11 月至 2016 年 12
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 5701 工厂担任总会计师职务,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3
月在成都航利科技集团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2017 年 4 月至今,担任环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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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公告
肖左才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
行人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唐益军,男,197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西南财经大学
MBA。1993 年至 1995 年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从事科研工作,1995 年至 2000
年任四川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息主管,2000 年至 2003 年任四川启明星银海科技
公司企业管理咨询事业部总经理,2003 年至 2010 年任四川启明星铝业公司信息
中心主任,2010 年至 2011 年 2 月任四川维纳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2011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等职。2017 年 1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目前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唐益军先生为公司第 1 期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另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
1,147,575 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
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不存在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
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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