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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能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2018-03-08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环能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能科技”)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经审慎核查,就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股本和股票发行情况


    (一)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环能科技”)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5,400 万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5]178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800 万股。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四川环能德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9 号)同意,公司发行的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7,200 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 5400 万股。
    (二)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5 年半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该议案,公司以总股本 7,200 万股为基数,使用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2 股。2015 年 10 月 28 日,上
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5,840 万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
售股份 11,880 万股,无限售流通股份 3,960 万股。
    (三)2016 年 4 月,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 33,666,600 股限售
股份解除限售工作,其中高管锁定股为 4,950,000 股,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
数量为 28,716,600 股,该部分股份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市流通。上述限售股份
     解除限售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为 85,133,400 股。
          (四)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该议案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结果,公司以总股本 189,668,889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9.785784 股,共计转增
     185,605,877 股。2017 年 6 月 26 日,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375,274,766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 168,443,106 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375,274,766 股,其中首次公开发行
     前限售股份数量为 168,443,106 股,占总股本的 44.89%;本次可解除限售股份数
     量 168,443,106 股,占总股本的 44.89%;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161,254,337 股,占总股本的 42.97%。至此,首次公开发行前限售股份全部解除
     限售,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 45,281,430 股,为首次公开发行后限售股和股
     权激励限售股,占总股本的 12.07%。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承诺及其履行承诺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承诺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成都环能德美
投资有限公司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简称“环能德                                               2015 年 02 月
                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次公开发                     3年      履行完毕
美投资”);倪明                                                 16 日
                行前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亮;倪明君;任
  兴林;潘菁屹
              环能德美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
              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若
成都环能德美
              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015 年 02 月
投资有限公司;                                                                 6 个月    履行完毕
              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    16 日
    倪明君
              整),其持有环能德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倪明君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
                        放弃履行该股份锁定承诺。
倪明亮;倪明 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环能德美的董事、监 2015 年 02 月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君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16 日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能德美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
                              能德美股份。
               其所持环能德美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 2018 年 02 月
   倪明君                                                                 2年    正常履行中
                 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16 日
             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仅环能德美投资一家,其
             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作为环能德美控股股
             东,未来持续看好环能德美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
             前景,愿意长期且稳定的持有环能德美的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二年内,本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法规
             允许的方式减持所持环能德美的部分股份:(1)
             减持条件① 不违反本公司在环能德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② 减持不会影响
             本公司对环能德美的控股权。(2)减持方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转让环能德
             美股票。(3)减持数量①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
             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1 年内,本公司减持环能德美
成都环能德美 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全部股票 2018 年 02 月
                                                                          2年    正常履行中
投资有限公司 数量的 10%;② 在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股票锁定   16 日
             期届满后 2 年内,本公司累计减持环能德美股票
             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全部股票数量
             的 20%。(4)转让价格及期限本公司减持时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知环能德美并公告,转让价格不
             低于环能德美股票的发行价(若环能德美股票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5)未
             履行承诺的责任和后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承诺
             的,本公司就环能德美股票转让价与发行价的差
             价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环能德美(若本公司
             转让价格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将转让价格与发
             行价之间的差价交付环能德美),本公司持有的剩
               余环能德美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
              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的承诺如下:
成都环能德美 1、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司或组织目前
                                                           2015 年 02 月
投资有限公司; 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环能德美及其子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16 日
    倪明亮    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未直接或间接
              拥有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
              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2、在本公司控制
              环能德美期间,本公司及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公
              司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
              形式从事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
              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3、本公
              司承诺不以环能德美控股股东的地位谋求不正当
              利益,进而损害环能德美其他股东的权益。实际
              控制人倪明亮的承诺如下:1、本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组织目前未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
              务,未直接或间接拥有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存
              在竞争关系的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2、在本人控制环能德美期间,本人及其控制的公
              司或其他组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地以
              任何形式从事与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3、
              本人承诺不以环能德美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
              正当利益,进而损害环能德美其他股东的权益。
              本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实际控制人倪明
              亮出具了不占用本公司资金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
              诺函,承诺如下:1、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占
              用本公司资金。2、环能德美投资、倪明亮及其控
              制的其他公司(除环能德美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公
              司)将尽量避免与环能德美及其控股、控制的子
              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
              交易双方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价格
              确定。无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
              易,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
              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保证交易价格
                               的公允性。
              1、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内,
              如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若因除权
              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
              盘价应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则公司
成都环能德美 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
                                                            2015 年 02 月
投资有限公司; 司及相关主体将按以下实施顺序采取一项或多项                    3年   履行完毕
                                                               16 日
倪明亮;倪明君 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3)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
              股票。公司自上市三年内,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
              预案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与公司控
              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协商确定稳定股价
              的具体方案,如该等方案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应予以支持。(1)
公司回购① 在符合届时回购公司股票相关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
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应首先采
取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股价,公司回购
公司股票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② 公司董事会
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
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或不回购
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
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履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
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
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③ 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回购公司股票作出决议时,公司
董事承诺在董事会表决时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及
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在股东
大会表决时投赞成票。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公司回
购股票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④ 公司单次回购公
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1%,
单一会计年度回购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5%;公司回购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
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⑤ 公司在履行其回
购义务时,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
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① 如各方最
终确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增持公司股票
以稳定股价,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届时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不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
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
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
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
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
案,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增持完毕。增持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
动报告。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公
司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单一会
计年度增持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④ 在公司因法律、法规等限制
             或其他原因不能回购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或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法律法规限制或其他原因
             不能增持公司股份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履行其承诺,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⑤ 如公司未能履行其回购公司股份的承诺,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公司股份
             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敦促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关敦促措施后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仍未履行其承诺,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通过增持的方式代其履行承诺。(3)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① 如各方最终确定公司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公司
             股票以稳定股价,则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②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
             股价预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
             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
             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
             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
             并在 6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增持方案实施完毕
             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
             告。③ 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薪酬总和的
             50%,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公司董事、高管不因离职而
             放弃履行该稳定股价的承诺。④ 公司新聘任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该
             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其它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环能德美投资和实际控制人倪明亮
              承诺:如因国家有关部门或员工要求需要对公司
成都环能德美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进行 2015 年 02 月
投资有限公司;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补缴,或者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环能德美投资    16 日
    倪明亮
              和倪明亮愿意对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子公司因补缴
                或受处罚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补偿。
倪明君、倪明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2015 年 02 月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亮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16 日
                    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成都环能德美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投资有限公司;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2015 年 02 月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倪明君、倪明 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     16 日
      亮                      者损失。
             对于本公司在环能德美招股意向书中作出的各种
             承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
             律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公司违反或未
             能履行该等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通过环能德美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
             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相关承诺可以
             继续履行的,本公司将继续履行;如相关承诺不
             能继续履行的,向环能德美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德美及其投
             资者的权益。环能德美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
成都环能德美 议,本公司及关联方回避表决,环能德美独立董 2015 年 02 月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投资有限公司 事、监事将就补充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    16 日
             (3)如因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
             的,所得收益将归环能德美所有,如因此给环能
             德美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有权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环能德美或投资者的实际损
             失,依法对环能德美或投资者进行赔偿。(4)自
             本公司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① 不得转
             让本公司所持环能德美股份;② 不得行使本公司
             所持环能德美股份的表决权;③ 冻结在环能德美
             利润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④ 冻结
             实际控制人在环能德美领取的全部收入,直到按
             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5)
                 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本人作为环能德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于本人在环能德美招股意向书中所作出的各种承
             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或因法律
             法规或政策变化等原因外,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
             行该等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约束措施:(1)通
             过环能德美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
倪明君;倪明                                              2015 年 02 月
             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                 长期有效 正常履行中
      亮                                                     16 日
             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相关承诺可以继续履行
             的,本人将继续履行;如相关承诺不能继续履行
             的,向环能德美及其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
             承诺,以尽可能保护环能德美及其投资者的权益。
             环能德美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
             大会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本人及关联
        方回避表决,环能德美独立董事、监事将就补充
        或替代的承诺发表明确意见。(3)如因本人违反
        或未履行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将归环能
        德美所有;如因此给环能德美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环能
        德美或投资者的实际损失,依法对环能德美或投
        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本人在环能德美上市
        至有权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做出相关判
        决期间本人从环能德美领取的全部薪酬为限。(4)
        自本人违反或未履行相关承诺之日起,停止在环
        能德美领取薪酬(或津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环
        能德美股份(如有),并冻结本人在环能德美利润
        分配方案中所享有的全部利润分配(如有),直到
        按上述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01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关于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的公告》,包含
倪明君在内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即日起六个月内(自 2015
年 7 月 10 日至 2016 年 1 月 9 日)不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以实际行
动维护市场稳定。该项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除上述承诺外,无后续
追加承诺。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一直严格履行上述各项承诺,未发生违
反上述承诺的情况。所持股份解除限售后,不影响其继续履行承诺。公司董事会
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
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8 年 3 月 12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 168,443,106 股,占总股本的 44.89%;实际可
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 161,254,337 股,占总股本的 42.97%。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4,包含成都环能德美投资有限
  公司 1 家机构和倪明君、任兴林、潘菁屹 3 位自然人。
         (四)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售        本次实际可上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份总数            数量              市流通数量
         成都环能德美投资
 1                          151,022,910        151,022,910        151,022,910
             有限公司
 2               倪明君       9,585,025             9,585,025       2,396,256       公司董事
 3               任兴林       6,529,309             6,529,309       6,529,309
 4               潘菁屹       1,305,862             1,305,862       1,305,862
           合    计         168,443,106        168,443,106        161,254,337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份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                  比例           数量            比例
     一、限售条件流通股
                                   213,896,513           57.00%        52,642,176       14.03%
         (非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171,977         0.05%         7,360,746        1.96%
        首发后限售股                37,242,466            9.92%        37,242,466        9.92%
       股权激励限售股                8,038,964            2.14%         8,038,964        2.14%
        首发前限售股               168,443,106           44.89%                 -              -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1,378,253           43.00%       322,632,590       85.97%
         三、总股本                375,274,766             100%       375,274,766        100%
      注:本结构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
  入所造成。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环能科技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遵守了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相关事项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售股
  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对环能科技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罗贵均                    刘建亮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