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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0-17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对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相关事宜的说明及
独立意见

    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建启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建启明”)拟对公司进行战略收购,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公司控
股股东成都环能德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能投资”)持有的公司
182,809,17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以下简称“本
次股份转让”)。为本次股份转让能够实施,公司控股股东环能投资、实际控制
人倪明亮先生向公司申请豁免环能投资、倪明亮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作出的有关股份锁定承诺。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本次事项的豁免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市场竞争
力,且中建启明作出了比环能投资更为严格的股份锁定承诺,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
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因此,我们认为此项调整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周生巧、达晓玲、周广友等 3 人因个人原因辞职
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
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
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议案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刘   丹                       刘    阳                     张   勇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