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9-03-25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对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
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相
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合规。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预留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
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春锋、蔡建春、陈星师、张健、邓
文丽共 5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
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及《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解限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李金惠、闫华红、许昭怡、杜坤伦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