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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环能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6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管理制度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4月
                        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
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适合本制度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总
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增长,防止短期行为,
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健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 既
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机制,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
初步确定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
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
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
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发放及调整
第七条     年度津贴是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唯一报酬,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按
年发放,每位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为6.32万元/年(税前),由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职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
司任职的董事、监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确定薪酬标准;其他董事
以38.16万元/年(税前)的标准按月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基本年薪、年度绩
效薪酬。
(一)基本年薪是年度经营的基本报酬,根据公司所承担的战略责任、经营规模、
经营难度、岗位职责、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及其他参考因素确定;基本年薪按月发
放。
(二)年度绩效薪酬是指根据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结合个人分管业务年
度考核结果,以基本年薪为参考基数计核;年度绩效薪酬按年度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福利包括法定福利和补充福利、法定福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
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补充福利是指年
度身体健康检查等公司提供的除法定福利之外的福利。
公司董事、监事因履行职务时的通讯费、差旅费等办公费用,比照高级管理人员
待遇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
害公司利益等原因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期内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
奖金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结果与任命、续聘挂钩,公司有权依据考核结果依法
定程序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经营发展
战略等,按程序不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才生效,
修改亦同,如果本规则与监管机构发布的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则以
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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