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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建环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1-09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9 日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 1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 3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 5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及记录 .................................................................... 6

第六章     附则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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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在
《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
动的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总裁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业务、
经营和行政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董事会
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二者均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根据需要,公司可以设立名誉董事
长一名。名誉董事长不必为公司董事,由董事会聘任产生。名誉董事长主要履行
公司对外交流,传播公司文化等职能。不担任董事的名誉董事长,不享有董事的
权利,也不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工作制度由董事会制定。根据实际需要,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董事会可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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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及其它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名誉董事长;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
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述标准的,还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对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条件对该提案进行审议。如董事会决定不
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在收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召集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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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条     董事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
酬情况,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
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
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
理措施。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
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授权董事长审批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标准的交易和关
联交易事项,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有
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
   (六)提名名誉董事长;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三)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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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 总裁提议时;
   (七)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被要求回避的董事及有异议的董事提议时。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2 日前以书面、传真或邮件
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如有本章第十五条(二)、(三)、(四)、(五)、(六)规定的情形,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需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如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起草。会议文件应于规
定的通知期限内送达各位董事。
   董事应认真阅读董事会送达的会议文件,对各项议案充分思考、准备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发出会议通知的同时,应当给所有董事提供足够的资
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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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核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其他参会人员在会议内容对外正式披露
前,对会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章     董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四条 总裁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但非董事总裁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会议召集人主持,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按顺序
进行审议。如需改变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
同意。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在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议案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
增加新的议案或事项时,应当先由到会董事过半数同意将新增议案或事项列入会
议议程后,方可对新增议案或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会议主持人应口头征询与会董事议案是否审议完毕,未审议完毕,应口头说
明,否则视为审议完毕。
    董事会对议案采取一事一议的表决规则,即每一议题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议案未表决完毕,不得审议下项议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董事会成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
表达个人意见;董事对其个人的投票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举手表
决,每名出席会议的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如董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以传
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
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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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及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
决权。董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三十条 关联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应当自动回避并放弃表决权。主持会议的
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董事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其他董事应当要求董事长
及其他关联董事回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董事均有权要求关联董事回避。
   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
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议做出
决定。该是否回避的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后生效,签字董事人数应达到法
定要求。董事会决议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
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做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则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保
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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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
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
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者虽出席会议但未参加表
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不能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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