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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建环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0-27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
对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和能力,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地发表独立
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进展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次与中建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补充协议是在双
方充分协商、互赢互利基础上进行的,有利于满足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
需要,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规范性。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认为此次交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10月25日,该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鉴于以上原因,我们同意以2022年10月25日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向32
名激励对象授予164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金惠、闫华红、许昭怡、薛涛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