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环能: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2023-04-22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中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
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
订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结合公司的
盈利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
制。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
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性。
三、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2023-2025)
(一)利润分配方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
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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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主要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2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以及公司财务状况、
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达到以下
情形之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
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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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
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当前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
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和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并公开披露,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提案形成决议,并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润分配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案涉及发放股票股利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
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
6、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
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审议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
一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
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确保调整后
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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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
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
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回报规
划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五、保障措施
为保证本分红回报规划的落实,公司将促使子公司在当年度实现盈利,依法
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时,进行足额的现金分
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子公司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六、附则
(一)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
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
算。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建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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