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2019-04-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河北四通
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
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兴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及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文件、相关董事
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四通新材关
联交易的合理性、必要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进行了充分核查。
二、 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 2018 年度与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秦皇
岛开发区美铝合金有限公司、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河北立中有色金属集
团有限公司、隆达铝业(烟台)有限公司、广东隆达铝业有限公司、长春隆达铝
业有限公司、隆达铝业(顺平)有限公司、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保定隆达铝
业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发生销售商品等交易事项。上述十家公司为公司关联方,
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2019 年 4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计划的议案》,关联董事臧立根、臧立中、臧立国、臧永兴先生依法回避表决。
此项关联交易议案尚需获得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
(二)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
关联交易 关联人 2018 年预计 2018 年实际发生
类别 金额(万元) 发生金额 占同类业
(万元) 务比例
天津立中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2,900 1,932.44 0.29%
秦皇岛开发区美铝合金有限公司 4,900 2,494.31 0.37%
广州立中锦山合金有限公司 3,600 2,947.30 0.44%
河北立中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 1,300 755.11 0.11%
隆达铝业(烟台)有限公司 1,300 789.22 0.12%
向关联人
广东隆达铝业有限公司 300 178.93 0.03%
销售商品
长春隆达铝业有限公司 1,100 1,136.41 0.17%
隆达铝业(顺平)有限公司 1,600 658.35 0.10%
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 300 31.01 0.00%
保定隆达铝业有限公司徐水分公司 500 249.96 0.04%
合计 17,800 11,173.04 1.67%
三、 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 定价依据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与关联方
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公允合理。
(二) 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了年度框架协议,协议明确了
双方在有关产品供应中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
产品价格标准等相关事宜,有效期一年。
四、 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 2018 年度已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正常经营所必需,有利于公司
经营发展,确保公司主营业务稳定高质增长。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允原则,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进行,
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就上述关联
交易事项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 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
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产生影响。
(二) 公司董事会在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依法进行了回避,关
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
上述原因,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可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并
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 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
交易及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经过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销售商品持续性关联交易,是满足正常生产经营
所必需的,交易价格以市场定价为依据,未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该部分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对
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三) 董事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日常关联交易及 2019 年日常关联交
易计划的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 上述关联交易为正常的交易事项,系双方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进行,
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四通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已发
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其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三) 保荐机构对四通新材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盛海涛 张吉翔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