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年4月)2021-04-26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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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
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
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
董事、总裁、副总裁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或公司治理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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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
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1)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2)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3)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行为,给
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4)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
任何一种情形;
(5)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离任
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
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
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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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长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会议的会务工作,并在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代表董事会与其他公司内部和外部人
员进行沟通和联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准
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等。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
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事
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并立即向股东报告。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章程》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董事会秘书工作业绩对其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