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通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6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作为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
有关规定,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审
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严格遵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任何公
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质资金占用的事项,不存在公司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
益受损的情形。
二、对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编制《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同时积极关注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
公司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 年度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对公司《关于续聘 2021 年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续
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
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遵
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
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根据 2021 年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
用。
四、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综合考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诚信责任、勤勉尽职
等方面,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确定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兼顾了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行情、
公司的实际经营业绩以及对高管的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等方面的考核,有利于公
司长远发展;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我
们同意《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利润分配预案,我们听取了董事会关于本次利润分配预
案制定原因,收到并查阅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董事会本次
提出的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利润水平、未来发展潜力及股本规模,方案制订注重
股东回报,也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
预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发展中的资金需求,有利于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开拓业务,提高经营效率。本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申请 2021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申请 2021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主要为了满足公司日
常经营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公司决策效率,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造成损害,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公司申
请 2021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本项议案所述事宜,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 2021 年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稳健为原则,
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
润造成的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
结售汇业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 2021 年开展期货到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认真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公司开
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公司
已就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的行为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
施;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
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
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原材料相关的套期
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
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对部分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一、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改变或使用募集资金用途的
情形,不存在损害股东或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和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对部分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十二、关于 2020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于 2019 年 3 月非公开发行 4,872.52 万股股份,募集资金总额 5.16 亿
元,上述募集资金于 2019 年 3 月 29 日到账;2020 年 7 月 14 日,公司子公司新
泰车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5,246.53 万元。公司子公司
新泰车轮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时间距四通新材募集资金
到账的时间超过 6 个月,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十条的相关规定。新泰车轮已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将其此前置换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52,465,339.57 元返还至新泰车轮于中国工
商银行泰国罗勇工业园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人民币储蓄账号:5100051194),
新泰车轮已纠正上述募集资金使用的不规范情形。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 2020 年度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均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使用,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三、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能更好地体现公司业务及经营情
况,适应公司业务的开展,推动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司未来发
展经营规划。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变更符合公司发展的
根本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变更名称、证券简称并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并同意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补选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补选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臧永奕先生未发现其存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未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
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我们同意补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关于调整高管称谓及新聘高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李志国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相关提名、审议、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李志国先生具备必
要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不存在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调整高管称谓及新聘高管的议案》。
十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七、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 2019 年度财务数据的独立意见
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 2019 年度合
并报表本期金额进行调整,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计核算更
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同
意公司本次对 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事项。
十八、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 2020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的独立
意见
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 2020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公司按规定对 2020 年
1-3 月合并报表本期金额进行调整,是对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的客观反映,使公司的会
计核算更符合有关规定,提高了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0 年 1-3 月财务报表进行调整的事项。
十九、 关于天津东安兄弟有限公司对天津立中车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
天津立中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和标的股权减值测试的独立意
见
天津立中车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经容诚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积实现净
利润数超过承诺累积净利润数,完成了累积业绩承诺金额;根据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
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21]第 020258 号),标的股权
不存在减值迹象和减值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河北四通新型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立三 唐炫 李量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