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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中集团: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集团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11-0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 汉  重庆  青 岛  杭州  南 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 约  洛杉 矶  旧金 山  阿拉 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 zhen  Guangzh ou  Cheng du  Wuhan  Chon gqing  Q ingdao  Hang 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 o ky o  London  New York  Los A 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 3

四、结论意见 ............................................................................................................ 3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并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要求,指派本所律师通过远程视
频方式列席了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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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定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
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1 年 11 月 3 日下午 14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
市七一东路 948 号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
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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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 席 本次 股 东大 会 现场 会 议的 股 东共 计 10 名, 代 表公 司 股份 数 为
443,971,9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71.9616%。

       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 502,64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0.0815%。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和股
东代理人共计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44,474,5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
总数的 72.0430%。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以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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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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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韩晶晶




                                          经办律师:

                                                            王    圆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