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0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
真、负责的态度,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行业经验、较高的专
业水平和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
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
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
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与常州格林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沙新
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
经营的正常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
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构成影响。
2、公司应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
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19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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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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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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