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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9-04-0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

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行业经验、

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

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

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

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基本

能够适应公司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和业务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

各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该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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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

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

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

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五、关于公司2018年度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往来情况的专项

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 年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

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

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

效益,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三者的关

系,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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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风险可控、稳健的金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

定的投资收益。该事项以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为前提,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周

转需要及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公司及子公司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金

融机构短期理财产品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能够确保资金安全,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

    九、 关于继续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对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

制度的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5,000 万元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该额度内滚动使用。

    十、 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预计 2019 年度与常州格林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沙新

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

经营的正常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

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

独立性构成影响。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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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 2019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计划在总额度为 16.95 亿元人民

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系出于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审议该事

项时,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与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议案提

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子公司佳英感光业绩承诺期满资产减值测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佳英感光业绩承诺期满资产减值测试根据相关规定及公司与佳

英原股东签订的《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利润补偿协议》

的约定,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专业报告,本次资产减值测试结论

为:公司对收购佳英感光 100%股东权益形成的资产未发生减值。减值测试程序

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上市公司的利益,符合所有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的利益。

    因此,我们认为佳英感光资产减值测试事项的结论是公允的,我们一致认可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

    十三、关于子公司佳英感光业绩承诺期业绩实现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针对公司佳英感光业绩承诺期业绩实现情况,公司出具了《关于盈

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同时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了《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苏亚核[2019]23 号)。董

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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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我们一致认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说

明审核报告》。

    十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据财政部 2017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

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及 2018

年度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的规定,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

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

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

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

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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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立(签字)                      程贵孙(签字)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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