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1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现
将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 2017 年度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2018 年度颁布了《关于修订印
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公司
按照要求进行了会计政策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的会计政策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度颁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及 2018 年度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15 号)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修订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
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类;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
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
动。
(二)财务报表格式修订的会计政策修订内容如下: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公司对财务报表相关科目进行列报调整,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
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
(1)“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2)“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3)“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列示;
(4)“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列示;
(5)“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
(6)“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
(7)“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2、利润表项目:
(1)将“管理费用”项目分拆“管理费用”和“研发费用”明细项目列示;
(2)在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
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
2019 年 4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
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客观、公允地反应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