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2020-08-10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邮编:100032
4-1-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14-2 号
致: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公司本次发行出具了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14 号《北京
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公司债字(2020)第 014-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合称“原律师文件”)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
依据深交所于 2020 年 7 月 20 日出具的审核函〔2020〕020051 号《关于常
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
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提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原律师文件的补充,并构成前述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
分。本所在原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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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中有关用语释义与原律师文件中有关用语释
义的含义相同;原律师文件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
材料一起上报。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询函问题 1:
发行人本次拟募集资金 7.5 亿元,用于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上述项目总投资
共 10.97 亿元,主要包括机电设备购买、安装费用 67,037.79 万元等。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
务的联系与区别;如属于扩大既有业务的,请补充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情况,
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并结合最终产品的成本差异、在手订单、市场需求及未
来发展预期,补充披露扩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是否能够得到消化;
如属于扩展新业务,请结合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补充披露拓展新业务的
原因,对新业务与现有业务的协调安排,新业务是否需要持续资金投入、短期
无法盈利以及既有业务无法得到充分资金投入的风险,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
风险;(2)请结合公司目前在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技术、专利、人员、研发等方面
的准备情况,披露是否存在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
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
险;(3)结合 2018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进展不及预期的原因,
披露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强力光电材料公司是否同样可能存在因
行政区划调整导致相关手续办理无法及时完成的情形、或者存在其他导致项目
实施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如有,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4)请结合项目总投资
的具体支出情况,披露各项投资中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的数额明细,截至本次
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的投资进度,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括上述日期前已投入
资金,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是否包含已投入资金项目或非资本性支出情形;(5)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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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机电设备购买、安装费用 67,037.79 万元的具体投向,是否从国外进口指定型
号设备,国际贸易摩擦是否影响关键设备采购,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险;(6)
发行人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显示,在建工程中“强力光电-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及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
间项目”账面价值为 4,125.18 万元;递延收益中上述项目相关的新增政府补助金
额为 4,000 万元。请补充披露拟投入资金测算是否包括已获得或预计获得的政府
补助等资金。
请保荐人、会计师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就前述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本所出具如下意见:
一、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如属于
扩大既有业务的,请补充披露既有业务的发展情况,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并
结合最终产品的成本差异、在手订单、市场需求及未来发展预期,补充披露扩
大业务规模的必要性,新增产能是否能够得到消化;如属于扩展新业务,请结
合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景,补充披露拓展新业务的原因,对新业务与现有业
务的协调安排,新业务是否需要持续资金投入、短期无法盈利以及既有业务无
法得到充分资金投入的风险,如有,请补充披露相关风险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为“年产 12,000 吨环保
型光引发剂、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
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的产品主要为可适配采用 UV-LED
作为光源的新型光固化原材料,为公司新扩展业务。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如下:
1)项目新增产品对应公司现有业务中“其他用途光引发剂”的应用领域
公司本次发行募投项目新增产品主要为环保型光引发剂及 UV-LED 高性能
树脂及单体等原料,其中环保型光引发剂具体包括:环保型小分子光引发剂、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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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型大分子光引发剂、阳离子光引发剂等共计 12,000 吨/年;UV-LED 高性能原
料主要包括光固化配方用单体、树脂、色浆等共计 50,000 吨/年。
上述产品为 UV-LED 作为光源的新型光固化原材料,其下游终端客户主要
为油墨、涂料等行业生产商,与公司现有业务中“其他用途光引发剂”的下游行
业相同。
2)项目新增产品为公司现有业务产品的升级
公司现有“其他用途光引发剂”产品为目前使用量较多但较为传统的 UV 涂
料、油墨光固化材料,部分该类传统光固化材料存在迁移性、生殖毒性等问题,
同时 UV 光固化材料使用的高压汞灯也存在汞泄露的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所适用的 UV-LED 光固化技术更符合现代工业所倡
导的高效、节能、环保理念。随着联合国环境署《水俣条约》的实施,在整车制
造、电子材料加工、食品包装及家装等领域,传统光固化用高压汞灯将逐渐被
UV-LED 光源所替代。
二、请结合公司目前在募投项目所涉及的技术、专利、人员、研发等方面
的准备情况,披露是否存在技术升级迭代、研发失败、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
具排他性、技术未能形成产品或实现产业化等风险,如是,请充分披露相关风
险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
产品主要为环保型光引发剂及 UV-LED 光固化材料配套树脂及单体产品,公司已
取得多项相关专利及提交相关专利申请,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开展作了较好的专利
准备。相关专利/专利申请情况详细如下:
编 申请
专利名称 简要介绍
号 状态
本发明酮肟酯类化合物有部分的物质结构在紫外吸收图谱中与
酮肟酯类光 OXE-有的明显红移,在 365nm 有较大吸收,可实现 LED 冷光
1 已授权
引发剂 源作为激活光源使用,本发明的应用性能(感光度、热稳定性、
溶解性)比现有的 OXE-02 的应用性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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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申请
专利名称 简要介绍
号 状态
一种二苯硫
该光引发剂应用性能优异,应用于感光组合物时具有特别高的感
醚酮肟酯类
光性能,尤其是在 LED 光源激发下也表现出了非常高的感光活
2 光引发剂及 已授权
性,明显优于现有光引发剂,在能耗、光源稳定性和操作安全性
其制备方法
上都体现出了巨大优势。
和应用
一种咔唑酮
该光引发剂应用性能优异,具有特别高的感光性能,特别是在
肟酯类高感
3 已授权 LED、LDI 等曝光灯源下表现出了很高的感光活性,明显优于现
光度光引发
有产品。
剂
一种含硝基
双肟酯类光 该光引发剂在储存稳定性、感光度、显影性和图案完整性等方面
4 引发剂及其 已授权 应用性能优异,与单波长的 UV-LED 光源有很好的适配性,在
制备方法和 UV-LED 照射下表现出了明显优于现有光引发剂的感光性能
应用
一种含肟酯 本发明中作为组分(C)的肟酯类光引发剂与组分(A)和(B)
类光引发剂 具有很好的适配性。通过这些组分的组合,所得组合物具有非常
5 的感光性组 已授权 好的存储稳定性,不仅适用于普通光源,而且在 LED 光源及镭
合物及其应 射光源照射下具有非常高的感光度,在很低的曝光剂量下就可以
用 很好的交联固化,且固化效果极佳。
一种适用于 本发明公开一种能够适用于 UV-LED 光固化体系的增感剂,其
UV-LED 光 结构如式(I)所示。该增感剂与现有光引发剂有很好的适配效
6 已授权
固化体系的 果,能够显著提升 UV-LED 光源照射下的固化效率,具有优异
增感剂 的应用性能,有助于 UV-LED 光固化技术的推广和发展。
一 种 用 于
本发明公开一种用于 UV-LED 光固化的增感剂,具有如式(I)所
UV-LED 光
示的化学结构。该增感剂与现有光引发剂有很好的适配性,应用
7 固化的增感 已授权
于光固化组合物时能够显著提升 UV-LED 光源照射下的固化效
剂及其制备
率,具有优异的应用性能。
方法和应用
一种蒽系增
感剂及其在 该增感剂与现有光引发剂有很好的适配性,应用于光固化组合物
8 UV-LED 光 已授权 时能够显著提升 UV-LED 光源照射下的固化效率,应用性能优
固化体系中 异,从而有助于 UV-LED 光固化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的应用
一种含硝基
本发明公开一种具有如通式(I)所示结构的含硝基咔唑肟酯类光
咔唑肟酯类
引发剂。相比于现有同类光引发剂,该光引发剂通过局部结构的
9 光引发剂及 已授权
改进,能够明显提高溶解性能,感度亦有所提升,在汞灯和
其制备方法
UV-LED 灯光源下的应用性能优异。
和应用
本发明公开一种应用于 LED 光固化的可固化组合物,包括具有
一种应用于 如式(I)所示结构和/或以式(I)化合物为主要结构的蒽酯类增感
LED 光固化 剂、包括至少一种含不饱和双键化合物和/或至少一种含环氧基
10 申请中
的可固化组 化合物的反应型化合物、和光引发剂。该组合物在 LED 光源激
合物 发下固化速度非常快,显影性和图案完整性佳,在基材上的附着
力强,有利于 LED 光固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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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申请
专利名称 简要介绍
号 状态
本发明公开一种光固化性粘接剂在偏振板制作中的应用,所述的
一种光固化
光固化性粘接剂包括蒽酯类增感剂、聚合性化合物和光引发剂。
性粘接剂在
11 申请中 通过调整组分,该应用可适用于阳离子体系、自由基体系、和阳
偏振板制作
离子-自由基混杂体系,在高压汞灯和 UV-LED 光源下均能很好
中的应用
的固化,固化速度理想,并且固化后光学透过率高、粘合性好。
本发明公开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作为可 LED 固化 OCA 的用
一种感光性
途,所述组合物包含蒽酯类增感剂、可光固化的低聚物、黏度调
树脂组合物
节用单体和光引发剂。通过组分调整,可适用于自由基、阳离子
12 作为可 LED 申请中
或混杂固化体系,均具有良好的 LED 固化性,成本低,作为 OCA
固化 OCA 的
使用时胶黏性佳,胶层厚度灵活可控,固化后胶膜的透明性和耐
用途
黄变性能优异。
一种感光性树脂组合物在制造印刷线路板中的应用,所述的感光
一种感光性
性树脂组合物包含蒽酯类增感剂、反应型单体、光引发剂和任选
树脂组合物
地碱溶性树脂,各组分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对汞灯和 LED 光源
13 在 制 造 印 刷 申请中
感光度高,显影性优异,且固化后膜层分辨率好,附着力强,具
线路板中的
有极佳的耐化学药品性能,非常有益于印刷线路板的工业化制
应用
造。
一种多酮肟
该产品感光性能优异,不易迁移,对单波长的 UV-LED 适用性
酯类光引发
14 申请中 好,即使在含有染料的固化体系中也有非常良好的表现,具有明
剂及其制备
显优于现有同类光引发剂的感光性能。
方法和应用
本发明的该感光性树脂组合物不仅在储存稳定性、显影性和光灵
感光性树脂
敏性等方面性能优异,而且与同类相比,表现出更高的耐热性,
15 组 合 物 及 其 申请中
最关键的是可与紫外-可见光发射的 LED 等光源有良好的匹配,
应用
体现出极好的感光度。
光致抗蚀剂
本发明的该光致抗蚀剂组合物对 365-435nm 的 LED 光源具有高
组合物、其图
16 申请中 敏感度,光谱范围广,并且该光致抗蚀剂组合物保存稳定性优良、
案形成方法
灵敏度高,透明性佳。
及应用
阳离子光固
该阳离子光固化组合物对 LED 固化光源具有极佳的响应、固化
17 化 组 合 物 及 申请中
速度快,且固化膜硬度高等优点。
其应用
阳离子光固
化组合物及 相比于现有的阳离子光引发剂,该阳离子引发剂的吸收峰能够与
18 其 在 光 固 化 申请中 LED 固化光源进行很好的匹配,这有利于缩短阳离子光固化组
领域中的应 合物对固化光源的响应时间
用
经本所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就前述表格中相关专利取得权属证
书,或已提交相关专利申请。根据公司说明,公司在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所
使用专利技术均为自有,不存在技术专利许可或授权不具排他性的问题。
三、请结合项目总投资的具体支出情况,披露各项投资中拟使用募集资金
投入的数额明细,截至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的投资进度,本次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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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包括上述日期前已投入资金,募集资金投资构成是否包含已投入资金项目
或非资本性支出情形
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内容不包括本次发行董事会决
议日前已投入募投项目的相关项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不会用于置换董事会决
议日前已使用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四、发行人 2019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显示,在建工程中“强力光电-
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及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
料及中试车间项目”账面价值为 4,125.18 万元;递延收益中上述项目相关的新增
政府补助金额为 4,000 万元。请补充披露拟投入资金测算是否包括已获得或预计
获得的政府补助等资金
根据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 2019
年度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苏发改高技发
[2019]887 号),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及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正式入选省级专项资金
投资项目清单并获专项资金 4,000 万元。根据公司说明,本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测算已扣除项目所获前述政府补助金额 4,000 万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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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朱小辉
经办律师:
李怡星
高 霞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邮编:100032
2020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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