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2020-09-1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强力新材
保荐代表人姓名:杨凌 联系方式:021-20262231
保荐代表人姓名:邱志千 联系方式:010-60838710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是
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0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1
项目 工作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
无 不适用
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
无 不适用
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发行人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首次 钱晓春;管 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 是 不适用
2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公开 军 ; 莫 宏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
发行 斌;李军;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
或再 管瑞卿;张 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
融资 海霞;王兵 等收益。
时所 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作承 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诺 钱晓春;管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
军 ; 莫 宏 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
是 不适用
斌;李军;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
管瑞卿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整。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
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1、其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钱晓春、管军担任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钱晓春、管军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
有,其将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其同时承诺:其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钱 彬; 钱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瑛 ;钱 小 是 不适用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瑛;管国勤
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其不因钱晓春、
管军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
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等将相应进行调
整。若其违反上述承诺,相关减持所得收益将归公司所有,其将向
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本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
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钱晓春、管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合 是 不适用
军
计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减持,
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在锁定期已满,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钱彬 是 不适用
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若
3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拟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将通过大宗交易、集中
竞价等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
予以公告。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均不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未按照上述承诺进行
减持,减持相关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若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且本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将购回其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
发售的股份。本公司将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控股股东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的相
关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常 州强 力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
电 子新 材
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发行人已发行尚 是 不适用
料 股份 有
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
限公司
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若上述回购新股、
购回股份等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将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关于回购股份、购回股份等承诺
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钱
晓春、管军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
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其未履行上述购回股份义
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若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情形,本人将购回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本人将会同公司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
钱晓春;管
购回本人首次公开发行时公开发售的股份的相关程序,包括但不限 是 不适用
军
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
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若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
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若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
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4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本人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
上述购回股份义务,本人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若上述赔偿损失承诺未得到及时履行,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常 州 强 力 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电 子 新 材 理人员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
是 不适用
料 股 份 有 正情况。公司控股股东钱晓春、管军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
限公司 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其享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
其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其所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其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公司
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将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享
钱晓春;管
有的现金分红作为履约担保,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本人所 是 不适用
军
持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
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公司所获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
履约担保。
莫宏斌;杨 本人承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立 ; 程 贵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若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孙;李军;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是 不适用
管瑞卿;张 资者损失。本人将以在前述事实认定当年度或以后年度从公司所获
海霞;王兵 薪酬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
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
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
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钱晓春;管
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 是 不适用
军;钱彬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对
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
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若本人未遵守前述承
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最近一次现金分红的 30%的现金。
钱晓春;管 本人将依法履行董事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
军 ; 莫 宏 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 是 不适用
斌;杨立;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5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程贵孙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
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
分配。若本人未遵守前述承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上一年度从公
司领取薪酬的 30%的现金。
本人将依法履行监事的相应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
以协助并促使公司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
上市后生效的《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应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本人
张海霞;王 拟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是 不适用
兵 策及公司分红回报规划,提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2、在审议公司利
润分配预案的监事会上,对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
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3、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
分配。若本人未遵守前述承诺,则本人将向公司支付上一年度从公
司领取薪酬的 30%的现金。
本人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一、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
本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除通过公司从事外)。二、自本承诺书生效之
日起,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以下简称"承诺期间"),
除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
直接或间接(除通过公司)从事或介入与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
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在承诺期间,
钱晓春;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现有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 是 不适用
军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四、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公司业
务扩张导致本人从事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
人应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公司、向无关联关系
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本人
转让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如上述承诺被证明
是不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现
金分红等收入。六、本承诺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承诺期间
持续有效。
钱彬 本人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是 不适用
6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主要股东,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一、截至本承诺书出具之日,本
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构成
同业竞争的业务(除通过公司从事外)。二、自本承诺书生效之日
起,本人在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期间(以下简称"承诺期间"),除
本承诺书另有说明外,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并购、联营、合资、合作、合伙、承包或租赁经营)
直接或间接(除通过公司)从事或介入与公司现有或将来实际从事
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在承诺期间,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支持他人从事与公司现有或将来的主营业务构成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四、在承诺期间,如果由于公司业
务扩张导致本人的业务与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则本人应
通过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公司、向无关联关系的第
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果本人转让
竞争性业务,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五、如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
真实的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若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等收
入。六、本承诺书自本人签章之日起生效,在承诺期间持续有效。
本人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承诺:若由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常州强力先端电子材
料有限公司、常州春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常州杰森化工材料科技
钱晓春;管 有限公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经营活动中存在应
是 不适用
军 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补缴或者
处罚,本人愿在毋须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无条件承担
所有相关的补缴及赔付连带责任。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
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本人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现就公司 2011 年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补充承诺如下:
本人将督促公司认真遵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规范票据的使用,
钱晓春;管
若因 2011 年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致使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任何责 是 不适用
军
任或受到任何处罚,从而使公司及其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本人将
无条件以现金全额赔偿该等损失,并承担连带责任。若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本人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钱晓春;管
股东,现向公司承诺如下:鉴于公司前身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限
军;钱彬;
公司于 2011 年 9 月进行了资本公积转增,未来可能涉及补缴相关个 是 不适用
钱瑛;钱小
人所得税税款事宜。如将来发生上述情形,本人将及时承担补缴义
瑛;管国勤
务。同时,若公司将来因本人未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被有关政府
7
未履行
是否 承诺的
承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 原因及
事由
承诺 解决措
施
部门处罚,本人愿无条件承担赔付公司损失的责任。若本人未履行
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钱晓春;管
军;钱彬;
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
钱瑛;钱小
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未收到税务主管部门因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有
瑛 ;管 国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勤 ;莫 宏
公司")事宜要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任何通知,未来如有关税务主管
斌;李军;
部门要求补缴前述整体变更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管瑞卿;恽 是 不适用
本企业/本人将及时承担补缴义务。同时,若公司将来因未及时代扣
鹏 飞; 王
代缴上述个人所得税而产生滞纳金、罚款等费用,则本企业/本人愿
兵 ;顾 明
意按照整体变更时本企业/本人持股比例无条件承担上述费用,以保
天 ;顾 来
证公司不会遭受任何损失。若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公司有权扣减应
富 ;张 海
向本企业/本人支付的薪酬、现金分红等收入。
霞;赵贤;
马则兵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6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1、保荐代表人变
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
更及其理由
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终
止保荐工作的协议,并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保荐协议,东兴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接,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职责。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杨凌先生、
邱志千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机构)和贵
2、持续督导期内 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中国证监会和交 1、2020 年 1 月 2 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福建雪人股份有
易所对保荐人或 限公司(以下简称“雪人股份”)出具《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
其保荐的发行人 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采取监管措施的 〔2020〕1 号),认为雪人股份 2016 年至 2018 年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
事项及整改情况 公司合并范围外的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截至 2018 年末尚有对 5 家主
体提供的财务资助未收回,未收回余额折合人民币 4,449.52 万元,上述对外提供
8
财务资助均未经公司董事会审议,也未履行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义务,对雪人股份
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2020 年 1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雪人股份出具
《关于对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6 号),
认为 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雪人股份存在以美元、欧元、人民币向合并范围外的
多家主体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雪人股份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履行董事会
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我司及雪人股份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
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落实整改,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完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2020 年 4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出具《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监管措施的决定》,认为容
百科技在申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招股说明书未充分披露特定客户
信用风险大幅增加,及其使用自身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偿还逾期应收账款的情况,
对容百科技处以采取 1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相关文件的行政监督管
理措施。我司在容百科技相关客户发生信用风险后督促容百科技进行及时、充分
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并在收到监管措施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信息披露问题的再次发生。
3、2020 年 5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的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出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
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侯毅等 20 名责任人员)》(〔2020〕21 号),认
为新纶科技存在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
定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对新纶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处以警告及罚款。我司及新纶
科技在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
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4、2020 年 5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博腾制药出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 号),认为博腾制药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情况,对博腾股份及相关当事人
处以警告及罚款。我司及博腾制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
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5、2020 年 6 月 8 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平安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出具了《关于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宁波分行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14 号),认为平安银行宁波
分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一、分行基金销售业务相关负责人未取得基金
从业资格,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二、
银行官网登载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充分披露在售基金过往业绩,违反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及平安银行宁波分行在收到
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对存在
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6、2020 年 6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国元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出具《关于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
部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20〕11 号)。认定国元证券
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财富顾问(营销经理)闫复、李昂存在委托他人从事客户
9
招揽活动的行为,营业部对员工客户招揽活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
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四)项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
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国元证券天津前进道证券营业部采取警示
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我司及国元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国元证券
已责令天津前进道路营业部辞退李昂、闫复。国元证券将建立客户回访异常处理
机制,加强涉及营销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处理的核查力度,已着手在 CRM
系统中增加营销人员客户地址集中度、有效户短期资金变化等预警,防范营销人
员委托第三方招揽客户。
7、2020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对我司保荐的南华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华期货”)出具了《关于对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
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46 号),认为南华期货上海
分公司员工陈振妹在任期间以个人名义私下向客户收取报酬并进行分配,违反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
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南华期货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我司及南华期货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督促相
关人员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规范运作意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
善信息披露工作,杜绝违规情况再次发生。
8、2020 年 6 月 30 日,我司保荐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
西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
函措施的决定》(〔2020〕33 号),指出山西证券开展债券交易业务存在以下
问题:一是合规管控不足,业务部门自行处理自律组织要求的调查事项,未及时
通知合规负责人及合规部门;二是关联交易制度不健全,关联方管理未涵盖企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重要上下游企业;三是询价监控落实不到
位,仍存在部分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询价活动且无询价电话
录音。我司及山西证券在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仔细分析问题原因,并
严格落实整改,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20 年 4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对我司保荐代表人出具《关于对高若阳、徐
欣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上述监管函件认定高若阳、徐欣在担任宁波容百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保荐代表人过程中,
3、其他需要报告 未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客户信用风险、应收账款回收等情况的核查不充分;以上
的重大事项 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我司在知悉上述监管函件后高度重视,将及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公司
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督促各项目组勤勉尽责、
扎实推进项目,提高执业质量和 风险意识,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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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上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凌 邱志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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