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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11-17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向 不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注 册 的 批 复 》( 证 监 许 可
[2020]2769 号)。公司董事会根据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
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的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
项。我们认为:该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的议案》。(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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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程贵孙                                王   兵

签署:                                签署:




刘剑文                                周少雄

签署:                                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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