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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28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0-12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

  同意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9 号)核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资金总额 850,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739,013.97

  元(含税),加上可予抵扣的增值税 607,250.73 元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 839,868,236.76 元。2020 年 11 月 25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天健验[2020]15-9

  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及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光电”,

  公司与强力光电统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以下简

  称“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账户的具体信息

        如下:



                                                         账户余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常州强力电子新      招商银行股份     519902191510407 84,099          年产 12,000 吨环保

材料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常州                                     型光引发剂、年产

司                  分行                                             50,000 吨 UV-LED 高

常州强力光电材      招商银行股份     519903181510205 0               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

料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常州                                     料及中试车间项目和

                    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签署

     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及强力光电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519902191510407,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840,990,000

     元;账号为 519903181510205,截止 2020 年 11 月 25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上

     述两个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

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

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凌、邱志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

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

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验[2020]15-9 号《验证报
告》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