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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2-25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0-141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20年12月25日(星期五)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

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钱晓春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63

名,代表股份 174,323,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3.8325%。其中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172,193,0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33.4191%;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9 人,代表股份 2,130,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1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 59

名,代表股份 2,130,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134%。其中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59 人,代表

股份 2,130,2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4134%。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73,646,3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16%;

    反对 67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8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53,2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2198%;

反对 67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0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73,322,6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0%;

反对 1,000,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4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12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265%;

反对 1,000,6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73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73,677,1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93%;

反对 64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484,05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6656%;

反对 64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344%;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蕾、高霞

3.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