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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1-01-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常州强力
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力新材”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强力新材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769 号)同意注
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 85,00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为人民币 1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 1,013.18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83,986.82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20]15-9 号《验证报告》。公司及子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开
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万元)
                                                                  元)
                                       1
          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年
     1    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脂等            109,748.00             75,000.00
          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119,748.00             85,000.00

         若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净额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
 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
 自筹解决。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投入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利用自筹资金对募投
 项目进行先行投入。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 15-83 号)验证,截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之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际投资金额为 48,123,397.51 元,可置换金额为 48,123,397.51 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万元)
         年产 12,000 吨环保型光引发剂、
 1       年产 50,000 吨 UV-LED 高性能树               75,000.00                 4,812.34
         脂等相关原材料及中试车间项目
 2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0,000.00                          -
                  合计                                85,000.00                 4,812.34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 15-83
 号)鉴证结论,强力新材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
 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
 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强力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2021 年 1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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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天健审[2020] 15-83 号《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强力新材管理
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
强力新材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以募集资金 4,812.34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相关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规的要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且置换时间
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强力新材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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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杨   凌                       邱志千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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