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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2021-04-28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前后内容对照
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至股东大会
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结束当日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

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

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
                                   及表决程序。
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日下午 3: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深圳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
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
持股比例限制。
                                   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
                                    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披露征集文件、具体投票意向等,上市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
                                    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                     当经董事会审议。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联人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 (七)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

上通过。                                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

                                        等比例担保,属于第第六条第一项至第

                                        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三、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
易:                                    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子公司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
保);                                 款);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
                                       保);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签订许可协议;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
他交易。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
公司的关联法人:                      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        (二)由前项所指法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一致行动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组织。                                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上市公司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
                                      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
                                      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
                                      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
                                      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 易金额(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当经董事会审议。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披露。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
                                     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金额(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十三条 删除本条
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 司 与 关联 人发 生 的交 易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
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
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
                                     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
    本规则第十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
                                     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本规则第十八条所述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
                                     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 第二十一条 删除本条
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
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相关人员
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
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后,提
交董事会讨论,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
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
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据。




   四、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 第四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 第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列标准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资产的 10% 以上,且 绝对金 额超过

万元;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六条 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外,公 第六条 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外,公

司 其 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 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外,公 第七条        除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外,

司 其 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 公司其他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需先通过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 的,需先通过董事会审议再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2、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 万元;                   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四条、第七条规 第十一条     对于达到第四条、第七条
                                    规定标准的交易,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定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
                                    权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 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
                                     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
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

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删除本条

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

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

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

露。

已按照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

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第十四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
                                     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
                                     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
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第五条、
                                     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已按照第四条、
                                     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已按照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
                                     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
                                     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四条、第五
                                  条、第六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以上公司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上述制度全文及详见公

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五、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