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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1-04-2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
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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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
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
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公
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
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
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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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本所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
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
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
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
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
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
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
度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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