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
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勤勉
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
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1、因日常经营需要,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和关联方常州格林感光新材料有限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发生采购销售,劳务,房屋租赁及水电费关联交易,预计合同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万元;和关联方常州强力捷时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采
购销售,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向关联方常州正洁智造科技有
限公司发生采购,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遵
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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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2、公司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需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董事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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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范 琳(签字)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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