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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2023-04-2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

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勤勉

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

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

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3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 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前认可意见

    1、因日常经营需要,公司 2023 年度预计和关联方常州格林感光新材料有限

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发生采购销售,劳务,房屋租赁及水电费关联交易,预计合同

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600 万元;和关联方常州强力捷时雅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采

购销售,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向关联方常州正洁智造科技有

限公司发生采购,预计合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 万元。

    上述关联交易的发生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交易价格遵

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及向关联方输送
                                   1
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2、公司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

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需的审议程序,

公司关联董事需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2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范   琳(签字)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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