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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益通: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10月)2018-10-29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益通
或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健全内部经济监督、检查机制,保证公司财产的
安全和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
计实务指南》、《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本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具有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
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按
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
部的工作。
    第五条 公司及各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
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
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二
人,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审部设机构负责人(或审计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并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
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
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
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具
有以下职责:
       (一)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审查其财务
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及有关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有效性。
    (二)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查其经营业绩
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
据。
       (三)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
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
有效。负责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年度内部控制
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四)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履
行情况和离任经济责任情况。审查其任期内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
况,以及遵守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其离任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遗留
财务问题的经济责任,评价任期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五)审计公司及所属各子公司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合同履行进度、
合同款的收支情况。
    (六)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造成严重损
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七)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
    (七)应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
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
实情况。
    第十四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
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
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六)出具审计报告,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整改落实
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
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审部具有下列处理权限: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责令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的要求,
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
施。
       第十八条 内审部负责人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
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
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
       第十九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各
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听
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
底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 5 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被审计者应当自接
到审计报告初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审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
面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内审部负责人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
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
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的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
档。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护财经
法纪的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给予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报告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
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
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