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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益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06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的证券监管及募集资金
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
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
额”)的 1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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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
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
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
管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首先由资金
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
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
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作出具
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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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
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
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
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第十七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发行申请文件
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改变原因。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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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
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险,
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的交易。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应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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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
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及定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
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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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
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容
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
明,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
核报告。
       专项审核报告中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与董事会的专项说
明内容是否相符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基
本不相符"或"完全不相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说明差异原因及整改措施并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
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
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
策法规规定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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