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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诚益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18-12-06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12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同意对《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部份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条(二)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
第七条(二)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
                                       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
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公司及商业银行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10%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增加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
                                       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
                                       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
                                       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
                                       司应当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
                                    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
                                    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
                                    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
                                    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
                                    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
                                    性;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
                                    的意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出现
                                    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
                                    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上市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公告,提示风险,并披露为
                                    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九条(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第二十条(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
得超过6个月。                       得超过12个月。
     除上述修订外,《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本次修订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