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8-12-19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8-084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全资子公
司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科技”)、全资孙公司江西升华新材
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华”)的报告,升华科技、江西升华分别就与舒
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城万福”)、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民沃”)、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融智天骏”)、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龙客车”)、深圳市
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特玛”)票据追索权纠纷,分别向深圳市坪
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
民币20,225,713元(大写:贰仟零贰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
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的律师费人民币3万元(大写:叄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一为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二、三、四为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
票3张,合计金额人民币20,225,713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导致原
告无法获得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
民币1,425,713元(大写:壹佰肆拾贰万伍仟柒佰壹拾叁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
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一为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二、三、四为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
票7张,合计金额人民币1,425,713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导致原告
无法获得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三:
    1、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
民币42,595,142.60元(大写:肆仟贰佰伍拾玖万伍仟壹佰肆拾贰元陆角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
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的律师费人民币2万元(大写:贰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一为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二、三、四为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
票11张,合计金额人民币42,595,142.60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导
致原告无法获得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四:
    1、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
民币2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
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一为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二、三、四为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
票2张,合计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导致原
告无法获得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五:
    1、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一:唐山市民沃天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申龙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金额共计人
民币8,050,000元(大写:捌佰零伍万元整);
    (2)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支付汇票自到期后的
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行使票据追索权
的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
    (4)请求判令本案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含诉责险保险费用)、差旅
费等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持有被告一为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二、三、四为背书人的电子商业汇
票20张,合计金额人民币8,050,000元。票据到期后,承兑人拒绝付款,导致原
告无法获得票据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无判决结果。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上述案件,升华科技、江西升华已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目前暂未收到
法院出具的《裁定书》。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无判决结果,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