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2-20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16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全资孙公司
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华”)近日分别收到重庆市合川区
人民法院、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及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
《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系公司与重庆比速韵博动力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比速科技”)等票据纠纷,公司对比速科技等公司提起民事
诉讼;江西升华与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达锂电”)买卖合
同纠纷,江西升华对朗达锂电提起民事诉讼;以及武汉市长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长乐彩钢”)与江西升华等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长乐彩钢对
江西升华等公司提起民事诉讼。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原告: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重庆比速韵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北京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支付货款843,397.36元;
(2)本案诉讼费及因办理案件所涉及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向被告一供应货物,2018年1月12日经双方对账,确定被告一应付
原告到期帐款为893,397.36元,被告一向原告转帐支付50,000元货款后,又向原
告背书转让了843,397.36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由出票人、承兑人被告二向
被告三出具,被告三背书转让给被告一,被告一最后背书转让给原告,汇票到期
后,原告向被告二提示付款,被拒付。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二:
1、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江门市朗达锂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1,765,000元以及逾期费用55,404.52元(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之日起算至2018年11月22日);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行使债权产生的律师费80,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磷酸铁锂等原材料,双方按照月结方式结算货款,截止
2018年11月22日,被告欠原告货款1,765,0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依法提
起诉讼。
案件三:
1、原告:武汉市长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2、被告一:江西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
被告二:江西艾洛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三: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票据金额134,000元,并自2019年1月7日起按同期银行
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由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6日,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134,000元电
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东莞市沃泰通新能源有限公司。其后该汇票历经湖南
升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被告二、被告一多次背书转让,于2018年1月11日
背书转让给原告,原告又背书转让给常熟市盛丰铝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被
拒付,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后,对该汇票前手等向共青城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无判决结果。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无判决结果,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
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