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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19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升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科技”)、全资孙公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西升华”)近日分别收到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
件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件,系升华科技与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中
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等四起票据纠纷,升
华科技分别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以及江西升华与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等两起票据纠纷,江西升华分别对其提起民事
诉讼。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36.66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6.6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
23日,利息金额为4,695.54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一张金额36.66万元电子商业承兑
汇票,被告二、被告三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经背书后,目前由原告持有,并经提示付款后陆续被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
益,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二: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30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3
日,利息金额为5,691.25 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20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一张金额3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被告二、被告三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
后,目前由原告持有,并经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
起诉讼。
    案件三: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
26日,利息金额为623,499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三张合计金额3,000万元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前述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后,目前由原告持有,并经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四: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新沃运力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二: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聊城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
26日,利息金额为302,083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0月23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两张合计金额2,000万元电子商业
承兑汇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前述电子
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后,目前由原告持有,并经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为维护原告
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五:
    1、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一:舒城县万福客运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五洲龙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4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
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23
日,利息金额为51,233.33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10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四张合计金额400万元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被告二、被告三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前述电子商业承兑汇
票经背书后,目前由原告持有,并经提示付款后陆续被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
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案件六:
    1、原告: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2、被告一:深圳市中沃绿源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二:安徽融智天骏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告三: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四: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四:陕西沃特玛新能源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共计人民币2,000
万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自汇票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19年2月
26日,利息金额为415,666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担保费用;
    (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前述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7日,被告一作为出票人开具两张合计金额2,000万元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为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人。前
述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经背书后,目前由原告持有,并经提示付款后被拒付。为维
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暂无判决结果。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处于先行调解阶段,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
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先行调解通知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