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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关于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3-21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34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富临精工”)及全
资孙公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华”)近日分别收到重庆
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川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
文件、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水法院”)送达的《民事调
解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分别系公司与重庆比速韵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比速科技”)等票据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案件一”)以及新余锂想新能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余锂想”)与江西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
“案件二”),合川法院、渝水法院分别审理后作出判决或调解。
    一、案件一诉讼的基本情况及判决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披露了公司与比速科技、北京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银翔汽车”)、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速汽车”)
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二)判决情况
    合川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
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1、由被告银翔汽车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富临精工支付票据款
843,397.36元;
    2、被告比速科技、幻速汽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12,233.98元,减半收取6,116.99元,由被告比速科技、银翔
汽车、幻速汽车负担;
    5、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调解情况
    (一)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3日披露了新余锂想与江西升华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
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及
部分财产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二)调解情况
    经渝水法院主持调解,新余锂想与江西升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江西升华拖欠原告新余锂想货款本金3,279,600元,于2019年3月20
日以71.58吨磷酸铁锂SHF07折抵(含诉讼费用13,081元),原告新余锂想表示同
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34,724元,减半收取17,362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
3800元,共计26,162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3,081元。
    3、其他无争议。
    三、本次案件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一判决尚未执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影响存在
不确定性;江西升华将根据上述案件二的调解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不会对公司
生产经营产生实质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