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全资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3-27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19-038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及全资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升华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科技”)近日分别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
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
法律文件,分别系升华科技与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宇电
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及深圳市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实租赁”)
与升华科技等借贷纠纷案。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案件一:
1、原告: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2、被告:哈尔滨光宇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6,540,317.17元;
(2)判令被告以36,540,317.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四倍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截止2019
年2月1日,资金占用费为:1,112,653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被告供应商,长期向被告供应“三元”和“磷酸铁锂”材料。2018
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进行对账,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540,317.17元,原告
多次要求被告付款被拒,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二:
1、原告:深圳市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被告一: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彭澎
被告三:彭澍
被告四: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1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
2018年12月31日止,共计92.8万元整;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此已经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保全担保费0.4
万元;
(4)判令被告二、三、四分别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及
《应收账款回购协议》等,约定被告一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
项下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对应汇票转让给原告,共计
1,400万元,同日与被告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2018年4月原告又与被告
一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补充协议,与被告二签订《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约定被告三、被告四为被
告一履行补充协议进行担保。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分多次向原告还款1,300万
元后尚欠原告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故原告提起诉讼。
案件三:
1、原告:深圳市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被告一: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彭澎
被告三: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四:彭澍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3,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
2018年12月31日止,共计547.5万元整;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此已经支付的律师费35万元,保全担保费3
万元;
(4)判令被告二、三、四分别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及《应
收账款回购协议》等,约定被告一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项
下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对应汇票转让给原告,共计
3,000万元,同日与被告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2018年4月原告又与被告
一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补充协议,与被告二签订《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约定被告三、被告四为被
告一履行补充协议进行担保。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故原
告提起诉讼。
案件四:
1、原告:深圳市达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被告一:湖南升华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彭澎
被告三:彭澍
被告四:醴陵市升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融资本金2,000万元;
(2)判令被告一按每日1‰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
2018年12月31日止,共计360万元整;
(3)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此已经支付的律师费25万元,保全担保费
2.2万元;
(4)判令被告二、三、四分别对被告一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5)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一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及《应
收账款回购协议》等,约定被告一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项
下对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其对应汇票转让给原告,共计
2,000万元,同日与被告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合同》;2018年4月原告又与被告
一签订《国内保理业务合同(适用于票据保理)》补充协议,与被告二签订《连带
责任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二对被告一所签署的补充协议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
责任,与被告三、被告四分别签订《股票质押协议》,约定被告三、被告四为被
告一履行补充协议进行担保。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一未按约定支付款项,故原
告提起诉讼。
(三)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暂无判决结果。
二、前期诉讼进展情况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披露了武汉市长乐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乐彩钢”)与公司全资孙公司江西升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升
华”)等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
公告《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江西
升华近日收到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共青城法院”)送达的《民
事判决书》。
(二)法院对案件的判决情况
经共青城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乐
彩钢支付134,000元,并以13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
基准利率支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被告江西艾洛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升华对前款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3、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被告江西汽车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江西
艾洛福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升华负担;
5、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或执行,暂无法预估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五、备查文件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2、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传票》、《民事起诉状》;
3、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