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2020-05-31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绵富精[2020]25 号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

“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收到贵部《关于对绵阳

 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创业板问询函〔2020〕第

 15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高度重视,

 并根据贵部要求,对《问询函》关注问题逐一核查。现将相关问题

 回复如下:

     一、请说明公司近 3 年车载减速器及相关零部件产品产能情况、

 营业收入及收入占比情况。

     回复:

     经核实:

     (一)产能情况

     公司车载减速器项目 2017 年下半年开始立项研发;2018 年 9 月

 建立第一条生产线,年产能 12 万台套;预计 2020 年 6 月底完成第二
条产线建设,预计年产能 27 万台套。

       (二)公司近 3 年车载减速器营业收入及收入占比

                                                     单位:万元
          时间          营业收入            收入占公司收入总额(%)

2017 年                                 -                             -

2018 年                             54.73                         0.04
2019 年                             98.87                         0.07
2020 年 1-4 月                     305.98                         0.67
合计                               459.58                         0.78

       二、公告显示,公司本次与华为合作的产品范围为车载减速器及

相关零部件产品,具体采购范围将在上述协议项下以附件方式约定,

且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调整。双方将按照本协议

及其附件的要求,根据项目推进进展情况以订单方式予以约定,且该

订单是公司备货及交付的唯一指令。请说明双方目前是否已以附件方

式约定华为具体采购的产品名称及数量,如是,请说明具体采购的产

品名称及数量,公司是否已收到华为订单。

       回复:

       经核实:

       客户向公司采购的产品名称为电动汽车减速器。公司与客户签署

的《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以附件形式载明非承诺性预期采购数

量(相关信息系公司商业机密,已报备深圳证券交易所),客户将根

据未来合作情况、技术成熟度、市场需求等因素以订单的形式约定具

体的采购数量。

       截止本回函出具日,公司除收到客户样件试制订单外,尚未收到
客户量产订单。

    三、公告显示,公司需规划足够的资源(包括不限于厂房、设备、

人员等),满足华为产品交付的要求。请说明华为具体采购的产品是

否为公司现有产品,公司是否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设备、场地、

资金等满足产品研发生产的需求,并说明目前以上资源的安排情况。

    回复:

    经核实:

    (一)客户采购的产品不是公司现有产品

    客户采购车载减速器产品系公司根据客户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

性能指标数据、技术图纸等进行产品研发、量产、交付,不是公司现

有产品。

    (二)公司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设备、场地、资金等满足产

品研发生产的需求

    1、车载减速器项目团队成立于 2017 年下半年,公司通过外引内

培等方式,建立了包括研发人员、销售人员、行政人员等在内的综合

团队;目前车载减速器项目已累计申报专利 20 余项、其中已授权专

利 15 项 ;

    2、公司在成都龙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产业园租赁厂房 6,000

㎡,用于项目研发,同时已在绵阳新建 10,000 ㎡生产车间,建有电

机控制器产线、减速器自动装配及测试线、质量检测中心、实验中心

等,现阶段具备年产 12 万台套减速器总成的生产能力。

    3、公司具有产品研发、测试、生产等专业能力,包括但不限于
满足产品交付的装配设备、检测设备、实验设备等。

    4、公司将按照项目研发生产进度及年度预算,结合公司自有资

金及可融资规模,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5、基于客户打样需求,现阶段该项目相关人员 50 余人,配置试

制线一条及相关检测设备约五台套。

    综上,公司具备相关的人员、技术、设备、场地、资金等满足产

品研发生产的需求。

    四、公司报备的协议显示,公司已与华为签署《采购主协议》及

一系列基础协议。请说明上述协议签署的时间,上述协议是否属于应

披露的事项;《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是否达到披露标准,是否

为自愿性信息披露。请根据相关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说明公

司未披露《采购主协议》而披露《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的原因

及合理性,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致及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情

形。

    回复:

    经核实:

    (一)《采购主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与客户签署《采购主协议》及一系列基础协议,

该等协议未确定产品系列,更未涉及采购数量等核心商务要件,仅为

项目开展前双方就有关基础条件的约定,不属于意向性协议。

   (二)《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5 月与客户签署《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该
协议系在《采购主协议》基础上进一步商务合作协议,协议包含有具

体产品名称、非承诺性预期采购数量等信息。

   (三)相关协议披露情况

   2020 年 5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

采购协议的公告》。公司董事会认为:

     1、新能源车用减速器是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产品之一,汽车电动

化是汽车行业的趋势,适用于电动汽车的减速器亦跟随发展;公司被

确定为客户新能源车载减速器及相关零部件产品的供应商,双方未来

将围绕核心技术产品及产业资源,在新能源电驱动总成领域开展合作,

将对公司产生重大积极的正面影响。

    2、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中载明的相关信息,公司判断已达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相关披露要求。

    综上,公司未披露《采购主协议》而披露《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

协议》具备合理性,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标准不一致及选择性信息披

露的情形。

    五、请核实《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的签署时间及生效时间,

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回复:

    经核实:协议最终签署时间为 2020 年 5 月 6 日,成都业务部门

接收时间为 5 月 13 日(减速器团队办公地址在成都),总部收到时

间为 5 月 19 日(中间遇周末),负责信息披露部门于 5 月 20 日收到

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确认协
议中载明的相关信息已达到披露标准,公司于 5 月 22 日将《关于与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的公告》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

年 5 月 23 日对外披露。公司不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形。

    六、公告显示,公司应按照华为委托的产品要求进行物料采购及

装配服务,公司对交付产品的技术、工艺经验等,需与华为共享。公

司报备协议显示,与华为现有合作的减速器产品,知识产权归华为所

有。请说明针对上述技术、工艺经验等与华为共享的模式,与华为现

有合作的减速器产品知识产权归华为所有的原因及合理性。请说明公

司与华为合作的具体模式,并结合上述事项的回复说明公司是否仅为

接受华为的相关产品委托代加工。

    回复:

    经核实:

    (一)归客户所有的原因及合理性

    鉴于客户在协议项目下提供了包括产品技术参数、性能指标数据、

技术图纸、产品发明专利等技术。该减速器产品知识产权归客户所有

具备合理性。

    (二)合作模式

    公司与客户合作的具体模式为:公司按照客户委托的产品要求进

行物料采购及装配服务,公司对交付产品的技术、工艺经验等将与客

户共享。

    该合作模式属于产品委托代加工模式,该合作模式仅限于与客户

签署的《车载减速器采购项目协议》中的项目。
    七、请说明公司是否与华为签订排他性条款,以及排他性条款对

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回复:

   经核实,公司与客户合作的项目所有的减速器技术规格,工艺要

求,性能指标,技术图纸等知识产权内容为客户提供。为避免知识产

权的泄露该部分内容不能提供给第三方公司或组织。公司将根据其他

客户的要求提供定制化产品。故客户的要求对公司后续生产经营无影

响。

    八、2020 年 5 月 26 日晚间公司披露《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

公告》(以下简称“异动公告”)称,公司与华为协议中约定的车载

减速器项目推进进度包括研发、量产和交付等环节均存在不达预期的

风险,暂无法准确预测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的影响。

    (一)请具体说明公司目前相关产品的研发、量产和交付进展情

况,并结合华为目前在汽车领域的业务发展进展及规划等说明公司预

计相关产品的研发、量产和交付的周期。

    回复:

    经核实:

    1、目前公司与客户协议中约定的车载减速器产品尚在持续研发

过程中,项目处于样件交付阶段,项目进度还未进入量产交付阶段;

    2、公司暂不知悉客户在汽车领域的业务发展进展及规划情况。

    (二)请结合公司与华为之间是否就相关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标
准等做相关约定等,具体说明在研发、量产和交付每个环节存在的不

达预期的风险,以及公司与华为之间是否就以上环节不达预期后双方

是否能继续推进合作进行相关约定。

    回复:

    经核实:

    1、公司与客户之间存在相关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标准等相关约

定,约定项目存在不达预期的主要风险如下:

  (1)研发环节存在产品设计变更风险。

  (2)量产环节存在的风险

    A、零部件批量制造过程质量控制不达标风险;

    B、零部件装配过程不稳定,导致质量不合格风险、索赔风险;

    C、车载减速器总成装配过程控制不稳定风险。

  (3)产品交付环节存在的风险

    A、订单交付周期过短,期限不足,无法按时交付的风险;

    B、过程质量不达标影响交付进度的风险;

    C、产量不满足订单交付数量的风险。

    2、公司与客户之间就以上环节不达预期双方未做约定

    (1)公司根据客户实际需求,推进项目合作;

    (2)若因公司原因导致项目不能正常进行,客户不承诺是否继

续合作,存在不继续合作的风险。

    (三)请结合预计相关产品的研发、量产和交付的周期、已和华

为签订的产品预期数量等说明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
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说明是否会对公

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回复:

    经核实:

    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目前协议所指的产品尚未量产,预

计不会对本年度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由于产品研发、

量产、交付周期、数量、价格等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无法预计对未

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产生的影响。

    九、异动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关于公司实

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治富持目前持

有公司股份 52,195,714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2.01%),尚有

5,854,545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35%)待减持;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关于部分董事、高管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阳宇

和彭建生计划减持 843,04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0%),目前阳宇、

彭建生尚未进行减持。请说明公司是否存在信息披露炒作股价、配合

股东减持的情形。

    回复:

    经核实:

    (一)相关股东股份减持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治富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拟减持其持有公司

不超过 13,041,745 股(2019 年权益分派前)股份,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披露《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安治
富先生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1 月 14 日累计减持 7,187,200 股

(占公司原总股本比例 1.65%),截止本回函出具日,安治富先生剩

余拟减持股份尚未减持。经征询实际控制人意见,安治富先生已决定

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根据公司董事、高管阳宇先生、彭建生先生个人意愿,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部分董事、高管股份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阳宇先生、彭建生先生合计拟减持其持有公司不超过 843,041 股

(2019 年权益分派前)股份。截止本回函出具日,阳宇先生、彭建生

先生尚未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减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

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二)客户采购协议披露情况

    公司被客户确定为其新能源车载减速器及相关零部件产品的供

应商,公司未来将与客户在新能源电驱动总成领域开展合作。公司根

据双方实际业务发展阶段,于 2020 年 5 月 23 日披露了《关于与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的公告》。

    综上,公司系根据股东个人意愿及公司业务发展阶段分别履行了

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炒作股价、配合股东减持的情形。

    十、请说明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等基本面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如你公司认为公司股价与公司基本面不符,请及时向投资者提示相关

风险。

       回复:

       经核实:

       (一)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等基本面

       根据公司年初制订的经营计划,公司将继续推动电动汽车驱动系

统业务的发展,落实减速器优质客户项目定点;加大相关产品、技术

的研发投入,加快减速器项目的产品转化。

       公司生产经营、主营业务等基本面未发生变化,目前经营情况正

常。

       (二)公司主要产品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19 年                           2018 年
                                                                                       同比增减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金额          占营业收入比重

营业收入合计     1,511,718,897.87            100% 1,478,554,918.62             100%          2.24%

分产品

精密液压零部件    650,395,995.29            43.02%   724,760,051.68           49.02%       -10.26%

电磁驱动零部件    807,768,496.55            53.43%   617,103,363.85           41.74%        30.90%

电子驱动零部件        100,413.83             0.01%               0             0.00%              --

电驱动系统零部
                      988,692.45             0.07%      547,275.86             0.04%        80.66%
件

毫米波雷达            402,497.78             0.03%               0             0.00%              --

锂电正极材料       19,984,339.70             1.32%   103,479,785.82            7.00%       -80.69%

其他               32,078,462.27             2.12%    32,664,441.41            2.21%        -1.79%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近期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但短期内公司股价涨幅与创业板综指偏离度较大,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