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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20-10-29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董事会成
员中包括 3 名独立董事。
    第三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
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进
行事前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三)项或
者第(五)项之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
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
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的规定;前述
股权交易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
相关财务指标,适用前款的规定。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
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的规定。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本条规定;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前款的规定。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
计数量计算。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等风险投资及对外担保,应由专业管理部门
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并报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风险投资及担保事项需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由董事会
审议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
出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提名总经理(总裁)、董事会秘书;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七条第(二)、(十三)、
(十五)项职权;
    (八)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对外投资;
    (九)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资产处置(购买、出售、置换);
    (十)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一年内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的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财产盘亏损失等;
    (十一)按一年内累计计算原则,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银行贷款;
    (十二)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
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
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三章 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
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至少提
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
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在取得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后可
在三日内召开董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
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证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逐项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现场、通讯(包

括但不限于传真、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五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

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时,董事会办

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

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

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
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授权
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二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

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
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
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
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七章 董事会决议公告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

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 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 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

    (五) 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 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

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 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八章 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不少于十年。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