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0-077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0年11月18日,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11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1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绵阳富临精 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黎昌军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353,282,07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80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352,930,687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7.7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51,3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51,3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4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51,3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47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及注册资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02%;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02%;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02%;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02%;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4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02%;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8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5%;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6,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002%;反对 5,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99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5,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4%;反对 5,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5,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4%;反对 5,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0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53,276,4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4%;反对 5,6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864%;反对 5,6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13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