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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9-17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审阅
了本次会议相关议案,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在充分了解相关
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
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我
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
的要求,有利于推进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实施。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
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基于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1
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
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基于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修订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
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
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公司提交的《关于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
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与控股股东富临集团签订《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富临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条款、签署及表决程
序及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   江:




    牟   文:




    陈立宝: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