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243 号 致: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 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原因,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 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 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关于召 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 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在四川省绵 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 37 号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藤明波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 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292,859,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573%。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285,926,3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013%。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为截止股权登记日即 2021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6,933,2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60%。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3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431,9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45%。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现场及线上视频方式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 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 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 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52,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4,5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5%;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2,852,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 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18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4,3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85%;弃权 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2,852,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 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18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4,3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85%;弃权 1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52,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5%; 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4,5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15%;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7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15,18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48%; 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387,52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93%;反对 4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47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52,0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 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4,3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96%;反对 7,5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0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聘任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32,1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27,4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4,4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6%;反对 27,4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91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022 年度薪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5,3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8,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3,8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3%;反对 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藤明波、阳宇、李鹏程、彭建生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37,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 反对 22,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09,8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659%;反对 22,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234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832,15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90%; 反对 8,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3,8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3%;反对 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四川富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安治富、聂正、聂丹、藤明波回避表 决。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9,497,4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8520%; 反对 3,362,09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148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6,069,83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64.3541%;反对 3,362,0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35.64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2,851,50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2%; 反对 8,0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 9,423,84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43%;反对 8,0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85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韦 沛 雨 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龚 雨 辰 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