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2022-06-14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绵阳富
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临精工”或“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
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富临精工募集资金余额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933号)同意,公司以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方式向1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577,896股,每股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发 行 价 格 为 人 民 币 22.53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499,999,996.88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6,632,603.2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73,367,393.68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已于2022年3月10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ZA10248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及保荐机构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在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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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方式存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改变存款本身性质,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及子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
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项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
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
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
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亦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资
金收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6月13日,富临精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签署协定存款协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
式存放,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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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
式存放的事项。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2年6月13日,富临精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
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并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募集
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程序;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有利
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
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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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高立金 张少伟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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