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23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2-105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增加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2022 年 11 月 8 日,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 年 11 月 19 日,
公司发布《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2-102)。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公告。本次会议具
体召开情况如下: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11月23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
月23日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1月23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4、会议地点:四川省绵阳市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37号绵阳富临精
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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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藤明波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4 人,代表股份 493,227,64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0.46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479,636,39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9.35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3,591,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15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 人,代表股份 17,232,653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1.413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641,4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298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4 人,代表股份 13,591,25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1151%。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
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投资合同书暨新建年产 15 万吨新型高压实磷酸
铁锂及配套主材一体化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3,145,7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34%;反对
81,9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
同意 17,150,7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246%;反对
81,9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754%;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普通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93,199,42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3%;反对
28,2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04,43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62%;反对
28,22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38%;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如下法律意
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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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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