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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临精工: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2-12-13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公告编号:2022-109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1 年 5 月 21 日,公司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的异议,并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1-057)。
    4、202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1-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
2021-059)。
    5、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
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1 年 7 月 2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登记数量为 435.00 万
股,授予价格为 4.64 元/股,登记人数 4 人,上市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26 日。
    7、2021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公司独立董事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
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解除限
售及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9、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


                                    -2-
2022-061),公司办理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股份登记工作,本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数量为
424.7550 万股,归属人数 138 人,上市流通日为 2022 年 7 月 15 日。
    10、2022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2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
成就,本次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75 万股,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40 名激励
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相关事宜,并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
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
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
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
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将
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 万股进行作废失效
处理。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 43 人调整为 40 人,预留授予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50.00 万股调整为 142.50 万股。
    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预留部分已
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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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本次作废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正常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根据
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合计 7.50 万股进行作废失效处理。公司本次对不符合归属条件的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符合《管理办法》及公
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履行了必
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鉴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
对象的规定。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将对上述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7.50 万股进行作废失效处理。公司本次作废预留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作废
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认为,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的原因、人
数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
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作废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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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实施;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的规
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作废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绵阳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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