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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石东方:《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27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公布并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布并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公司的股份: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必需。
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注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及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保事项;                                       决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发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办公地点或者董事会通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将

                                               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办公地点或者董事会通知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大
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
                                               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六)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同意;                                         决同意;

                                                        (七)公司回购股份(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会决议已经授权董事会的除外);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五)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项规定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项和奖惩事项;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总经理的工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总经理的工作;
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保证科学决策。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

                                                战略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

                                                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事的过半数通过。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的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章程条款修改后,将对原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除上述修订外,《公司
章程》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
生效。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