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东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2019-04-27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九江镇万家社区
法定代表人 蒯一希
注册资本 401,743,872元
邮编 610072
电话 28-87086807
传真 28-87086861
电子信箱 goldstone@goldstone-group.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545 号文)核
准,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0.57 元,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179,69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
计人民币 32,284,300.00 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 147,405,700.00 元。募集资
金已于 2015 年 4 月 21 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
具瑞华验字【2015】01700002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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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对金
石东方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
,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进行答复;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
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
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海通证券针对金石东方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
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
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及时信息披露义务,并审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3、督导上市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等有关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IPO的募集资金的使用、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等事项。
4、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限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上市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提
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
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
荐机构的尽职 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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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
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及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
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发行人聘请
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符合
相关规定。
八、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金石东方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金石东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有效执行了监管协议,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
资金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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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中华 洪晓辉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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